行業動態
我國與美國、歐盟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特點對比
見下表:
國家或組織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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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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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 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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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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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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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
(GB 5749-198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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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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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飲用水
水質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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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制定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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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9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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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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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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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情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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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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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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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19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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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質指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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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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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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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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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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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 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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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為四類:
(1) 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5項
(2) 毒理學指標15項
(3) 細菌學指標3項
(4) 放射性指標2項
四類指標中, 有機物指標為7項(含5項試行指標),無機物指標為18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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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為強制執行的基本指標和非強制執行的指標兩大類,其中:
(1) 有機物指標27項
(2) 無機物指標18項
(3) 放射性指標3項
(4) 感官指標及pH指標2項
(5) 微生物(細菌)指標2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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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為五類:
(1) 感官指標3項
(2) 物理化學指標18項
(3) 生物指標3項
(4) 不良或有毒物指標28項
(5) 微生物指標4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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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套法規
情 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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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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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飲水法(1974)
國家暫行飲用水基本規則
飲用水標準修正規則(198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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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飲用水指示標準通則19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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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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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中有一項肉眼可見物指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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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倍的顯微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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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200倍的顯微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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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上表可見,在標準的制定時間上,我國較美國晚了45年。自20世紀60年代至今,美國修訂標準至少10次,而我國僅修訂過2次。美國制定了有關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相應技術法規,而我國目前尚缺少相關技術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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